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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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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培养基本规定(中文版)

发布日期:2011-11-21    点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规定(试行)(2010年7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 招生及录取工作招收及录取外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工作由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入学考试采取资格审查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面试的方式进行,由国际学院组织实施。留学生导师由国际学院与有关培养学院商定。我校招收留学生的专业是我校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并且经上级批准可对外招生的专业。留学生每年的入学时间以秋季入学为主,项目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春季入学。二、 学制留学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年或2.5年,留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或4年,空间技术应用硕士专业学制为9个月的课程学习和6到12个月的论文研究。留学生在我校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少于整体学习年限的一半。留学生提前答辩和延期答辩要经过严格审批。三、 学籍管理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入学(入学教育)与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请假与退学、奖励与处分等,具体由国际学院负责。对于留学生因学习成绩或培养中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学籍问题,以及提前或延期答辩、培养项目的变更等,由相关培养学院和国际学院共同组织决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四、 培养工作为保证培养质量,留学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导师(组)负责制订留学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完成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鼓励有条件的交叉学科、共建学科组织导师进行集体指导。提倡留学生进行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的论文选题。留学生的培养及管理工作参照国内研究生的有关文件执行,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由研究生院召集国际学院、培养学院共同研究决定。1、培养计划留学生的培养应符合我校已有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各培养学院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程,根据我校相关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及本规定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研究计划。课程学习计划经留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副院长(副主任)审批后,在入学后一个月内交各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备案。学位论文研究计划按年制定,由培养学院收集并存档,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课程设置及学分规定留学生的课程体系分为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1) 留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留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应修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0学分。具体要求为:公共必修课4学分,学科必修课16学分,培养环节2学分,见表1。表1 留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结构表总学分≥30学位必修课程(及培养环节)(≥22学分)学位选修课程公共必修课(4学分)学科必修课(≥16学分)培养环节(2 学分)²中国概况(1学分)²汉语(3学分)² 校级基础课(数学类课程)(≥3学分)²专业基础课²专业课² 实验类(理工类)或社 会实践类(人文社科类)课程²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 告(1学分)²学术活动(1学分)²校级选修课²本专业选修课²跨专业选修课 (2) 留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留学博士研究生一般在入学1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应修总学分不低于13学分。具体要求为:公共必修课4学分,学科必修课不低于7学分,培养环节2学分,见表2。对于在北航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留学生,其公共必修及学科必修课程的要求见相关具体规定。 表2 留学博士研究生课程体系结构表总学分≥13学位必修课程(及培养环节)(≥13学分)学位选修课程公共必修课(4学分)学科必修课(≥7学分)培养环节(2 学分)²中国概况(1学分)²汉语(3学分)²校级基础课(≥3学分)(数学类课程)²专业基础课²专业课² 实验类(理工类)或社 会实践类(人文社科类)课程² 科学写作与报告(1学分)²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1学分)²学术活动(1学分)²校级选修课²本专业选修课²跨专业选修课3、成绩管理留学生的成绩管理与国内研究生相同。具体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选修与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留学生在校读书期间的成绩单,由培养学院负责对外出具;留学生离校之后的成绩单由国际学院出具证明后由档案馆出具。对于联合培养的留学生,其在本国通过且在培养协议中认证为我校认可的课程的成绩经国际学院与培养学院负责审核后,按照协议认定的课程性质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学生,可采用补习或重修的办法进行,增加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支付。4、培养环节(1)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留学生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要求与国内研究生相同,详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管理实施办法》。留学硕士研究生至少应在完成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8个月,留学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12个月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各学科、专业应规定留学生阅读有关文献的最低数量,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我国的有关保密规定。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限期重新开题,一般由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评审,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若学位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公开进行,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评审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由培养学院确定,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评审小组应对报告人的选题进行严格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并按优、良、中、不通过四级评分。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限期重新开题,一般由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评审,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若学位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2) 参加学术活动与做学术报告留学生应积极参加我校公开举行的各种学术活动,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5次学术活动,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并应至少做一次学术交流报告。留学生学术报告由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开展。(3)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为保证留学生的培养质量,各培养院(系)应定期对留学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国际学院。其中留学生的中期检查应在毕业答辩之前的三个月完成,并由各培养院(系)组织公开进行。(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为保证留学生的培养质量,各培养学院应按期对留学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国际学院。其中留学生的中期检查应在答辩之前的半年完成,并由各培养学院组织公开进行留学生入学后应在每年的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提交《留学研究生培养过程季度考评表》,根据导师制定的年度学位论文研究计划提交《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年度进度报告》。《留学研究生培养过程季度考评表》和《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年度进度报告》经导师签字后由国际学院报送学生派出机构,并作为评审奖学金的重要文档。(4) 发表文章留学硕士研究生应力争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有学术论文发表。留学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相关数据库可检索到的国内外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至少1篇文章。具体要求详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前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五、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与国内研究生相同,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其中答辩审批材料及决议等用中文书写并存档,可附有英文副本。学位论文摘要应中英文对照撰写,答辩时使用中文或英文。 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通过全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培养各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授予硕士学位;同时颁发硕士毕业证。未达到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者,不授学位;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只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只发给结业证书。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通过博士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培养各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授予博士学位。未达到博士学位基本要求,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者,可根据考试成绩和论文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授予硕士学位。国际学院对每学年度申请授予学位的留学生按一定比例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负责颁发。毕业证书由国际学院负责颁发。六、 终止培养各培养院(系)在留学生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等必修环节结束后都要对其进行中期筛选。中期筛选工作由培养院(系)组织,结果报国际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终止培养:(1)学位必修课程累计3门次(含补考)不及格者;(2)开题报告或论文中期检查不通过经重新开题或检查仍未通过者;(3)不能按照要求提交《留学研究生培养过程季度考评表》和《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年度进度报告》者;(4)由学生本人提出终止学习要求,导师及院(系)同意者;(5)由于学习态度等原因,导师及所在培养院(系)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终止培养者,如课程全部结束且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由国际学院发给课程结业证书,如未完成课程学习,只提供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本规定适用于2010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前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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